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23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3
- Articles
- 43 articles
(1996年8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军事部门的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和测绘成果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测绘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并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处理。
Chapter 2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及其设施的建立、复测与运行维护;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省级地理实体数据库、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成果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卫星遥感影像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全省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
(五)编制省级综合地图集(册)和辅助决策用图,提供省级标准地图服务;
(六)省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与维护;
(七)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及其设施的建立、复测与运行维护;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地理实体数据库、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成果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卫星遥感影像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其他应当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及其设施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
(二)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其中,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三)省级地理实体数据库、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成果数据库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设区的市和县级地理实体数据库、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成果数据库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卫星遥感影像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
(四)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数据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
(五)省级综合地图集(册)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
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灾害防治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采购全省使用财政资金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定期公布成果目录,并按照省有关规定提供分发服务。
Chapter 3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方法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
省外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备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省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项目出资人应当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Chapter 4测绘成果和应用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工作,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目录,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汇交管理工作。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享测绘成果。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加强应急测绘数据资源储备。
Chapter 5测绘基础设施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遥感影像综合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测绘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确认的重点保护测量标志和省级财政出资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实行重点保护。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实行一般保护。
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保护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所需的费用,迁建费用参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有被损毁或者移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