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防止造成次生污染和二次污染:(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取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