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陈醋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1年12月10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工信部门负责喀左陈醋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指导喀左陈醋协会等行业组织工作。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改、财政、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民政、公安、文旅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Chapter 2保护与传承
(一)以高粱、小麦、麸皮等为原料;
(二)以麸曲或大曲为糖化发酵剂,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醋酸发酵、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制的密闭容器中陈贮半年以上;
(三)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喀左陈醋地方标准;
(四)生产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和产品标准。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或者社会组织设立喀左陈醋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喀左陈醋历史、工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喀左陈醋文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性补助。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规范完整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喀左陈醋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喀左陈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监测,依法公开监测结果,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改善生产环境质量。
(一)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喀左陈醋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擅自在醋产品上使用与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醋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将与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在自治县行政区域以外生产醋产品,使用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五)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六)其他侵犯喀左陈醋知识产权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喀左陈醋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Chapter 3创新与发展
Chapter 4监督与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喀左陈醋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载许可颁发、日常监督、违法行为等,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停止其使用资格的情形。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等职能的;
(二)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