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喀左陈醋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擅自在醋产品上使用与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醋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将与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在自治县行政区域以外生产醋产品,使用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五)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喀左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六)其他侵犯喀左陈醋知识产权的。
Local Regulations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