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1,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13年6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等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发展改革、公安、水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文旅、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
对损坏和非法占用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并为举报人保密。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航道建设资金;
(三)社会投资;
(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航道建设应当加强与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生态保护、旅游观光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航道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Chapter 3养护与管理
(一)擅自挖土、采砂、采石;
(二)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航道范围内擅自进行种植、捕捞和围河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
(四)损坏驳岸、护坡、栏杆、助航标志、宣传警示标牌、坡岸绿化带;
(五)随意设置影响助航、导航、水路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六)在航道两侧坡岸擅自设点装卸废渣、杂物;
(七)其他侵占、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
造成航道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原状,达到通航标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
“航道”是指本条例规定的供船舶、排筏航行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和通信设施、过船建筑物、航道水文检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港口区域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陆域具体区域为河道防洪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