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行洪安全要求,不得危及通航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

航道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