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或者植入电子标识,束犬链(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候车(船)室、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时经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的除外;

(四)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实行圈养,不得携犬外出。犬只因免疫接种、登记、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袋)。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对携犬只进入作出限制的,应当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划定城市公园、广场、绿地遛犬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