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护卫工作需要;
(二)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三)具有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
(四)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