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申请人提交的养犬登记材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办理养犬登记证,发放犬只标识牌或者植入电子标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电子标识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电子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