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人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移交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供的资料;
(三)移交业主清册、物业管理档案、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交接各方应当共同对交接情况进行查验,书面记录查验情况并签订确认书。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应当参与交接查验。
在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