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不再续聘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接管。原物业服务人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部分物业权属存在争议或者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理由拒绝办理交接。新物业服务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原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期间出资或者垫资配置的用于服务全体业主的固定设施设备,应当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拆除有关设施设备。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