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表决通过有关事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会议讨论情况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再次组织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二)已经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但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未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且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业主的申请,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经全体业主依法决定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