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坝顶、堤顶或者戗台设置禁行标志。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或者戗台兼作公路的,应当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护措施。公路通车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路面(含路肩)以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前款规定公路的使用、管护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