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二)隐瞒与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三)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消费者;
(四)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损或者擅自处置家政服务消费者的财物;
(五)索取或者变相索取合同约定报酬之外的财物;
(六)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