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依法遵守家政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二)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资格证明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家政服务,并遵守家政服务职业道德;
(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定时参加体检;
(五)完成规定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树立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和家政服务消费者的安全;
(七)主动向家政服务机构、消费者公开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和服务技能等相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