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4,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4, 2023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06年10月31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30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修正)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需要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未经协商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
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用人单位,应当缴清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债务。
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职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职工。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向职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职工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