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3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修建,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自筹或者财政安排;
(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所需经费由有关单位承担;
(四)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一般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统筹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涂改。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测绘报告等材料报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以及本单位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防空地下室、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进入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