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