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以及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以及本单位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三)防空地下室、社会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人或者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