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30, 2023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撤职案,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45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30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八)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查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除外。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Chapter 7公布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