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