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0

In force

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摊贩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