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In force

小餐饮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小餐饮许可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小餐饮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小餐饮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