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无毒、无害,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将手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佩戴清洁的手套、口罩;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六)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七)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以及防腐保鲜、防虫、防尘、垃圾处理等卫生防护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