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无毒、无害,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将手洗净;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经营场所不得兼用作个人生活居住,持续保持经营场所卫生环境,食品处理区无积垢、无油污;
(八)进货记录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