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Chapter 3 食品生产经营/Section 1 一般规定Article 19In force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