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44 articles
(1993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文化建设,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评估机制。
Chapter 2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建立与其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企业一百家以上、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不履行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义务,导致本单位自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其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依照工会经费拨缴标准向该单位收缴工会筹备金。工会建立后,筹备金依照有关规定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相关管理服务活动时,应当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组建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限期换届。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资等待遇不受影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监督等职责,工作时间可不受三个工作日限制。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所在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配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定期召开三方协商会议,协商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各项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尚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委员会,依法组织职工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劳资对话会议和职工议事会等形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产生其的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或者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工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不予以解决的,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合理意见,工会应当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职工疏导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工会应当发挥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派员参加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会组织开展五一劳动奖状(章)、工人先锋号、各级各类工匠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五一劳动奖状(章)等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推荐评选程序开展,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
工会可以通过建设服务站点、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志愿活动等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服务。
工会应当适应不同就业形态职工需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Chapter 4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同级地方总工会经费补助。
用人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分成比例留成和上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单独设立工会经费账户,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的预决算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开展审查审计监督。
工会组织随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其财产、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一)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用人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四)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情形。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