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二)用人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四)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