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各级国家机关在组织制定、修改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