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便华侨华人在本市开展经贸合作:

(一)建立便利华侨华人投资制度,提升政务、商务等公共服务水平;

(二)建设华侨华人投资服务体系,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三)鼓励金融机构为华侨华人提供特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四)其他推动经贸合作的措施。

制定与华侨华人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华侨华人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