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建(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二)在建(构)筑物内堆放爆炸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擅自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四)实施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经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