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或者拆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相关资料,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听证并向社会公示方案后,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听取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的意见。

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后的方案及有关规定组织迁移、拆除,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