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3,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3年8月31日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的生产用水除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新宜吉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城乡供水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Chapter 2供水规划与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
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Chapter 3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依法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在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用于经营活动的供水设施。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
二次供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Chapter 4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四)打桩、顶进或者爆破作业;
(五)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Chapter 5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供水正常;
(二)制定供水安全应急方案;
(三)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四)供水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水费查询和结算服务;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单位和个人信息;
(七)公开水质检测、水价构成等信息,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及时答复、处理、反馈反映的问题,接受社会监督;
(八)接受水行政及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其中停止城市公共供水的,还应当依法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向农村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还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供水单位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涉及城市公共供水的,还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供水价格,并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依法组织听证。
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按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城乡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二)擅自开启取水栓、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停止、降压供水后未及时抢修的。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