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向农村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其中停止城市公共供水的,还应当依法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向农村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还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供水单位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水;涉及城市公共供水的,还应当向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