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城乡供水水源建设和保护,提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禁止超采、滥采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依法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在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用于经营活动的供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