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3年7月31日陇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停车场,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外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指临时设置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依法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停车场以配建专用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的核定、调整和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与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批、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备案、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以及道路内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外临街、巷道停车秩序的日常执法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救援、财政、税务、国动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停车的管理或者自治工作。
鼓励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除外。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按规定给予优惠,具体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实施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依法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设施。
停车场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相关部门应当减化审批程序。
Chapter 3服务与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建筑退距内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根据权属情况协议分配收益。
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依照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业主要求建设单位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停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满足本住宅小区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停车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住宅小区以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业主对空闲的停车位可以对外出租并享受相应的收益。
既有住宅小区内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不能满足需要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应急救援部门意见后,可以在本小区内空置场地、业主共有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施划的停车位不得占用住宅小区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出行和生活。
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位设置和管理由本小区内业主共同决定。
住建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即时认证,同时将认证的信息上传智慧停车平台。
获得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的停车人按照区域停车认证优惠价格付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得拒绝。
居住区域停车付费可以采取包月、包季或者包年的方式。
举办重大活动时,承办者应当提前协调活动举办场所以及周边停车场经营者提供停车服务,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停车引导和停车场标识、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的名称、管理制度、服务项目、使用时间、泊位动态、收费依据和标准、停车人义务、监督举报电话等;
(三)在停车场内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停车泊位线、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保持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正常使用和运转;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环境卫生等制度,维护车辆停放以及出入秩序,发现火灾、盗窃、抢劫、可疑车辆、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配发统一服务标识;
(六)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并提供发票;
(七)按规定为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增减变化情况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定使用时间。临近学校、医院、政务服务大厅等公益性机构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己用,不得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
(一)服从管理人员引导,按照相关规定依位置、次序、方向停放;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等设施;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危化品专用停车场;
(五)按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交纳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停车收费遵循路外停车低于路内停车、地下停车低于地上停车、非繁华地段停车低于繁华地段停车和空闲时段停车低于拥堵时段停车的差别化收费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定价,依据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供求状况和服务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公众适当减收、免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应当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引导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停车未超过半小时,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免收停车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解决智慧停车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智慧停车功能,提高服务管理能力。
Chapter 4法律责任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