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工作,建立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为成员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住建部门,协调、落实停车场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的核定、调整和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与监督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批、社会投资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备案、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撤除以及道路内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外临街、巷道停车秩序的日常执法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救援、财政、税务、国动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好停车的管理或者自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