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1,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1 articles
(2023年8月30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行业,包括餐饮服务企业、个体工商户、单位食堂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餐饮服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投诉的协调处理。
环境保护、餐饮等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推广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推动制定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清洗有关规范,督促餐饮业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油烟污染。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场所范围内的业主,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得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部门等报告并协助处理。
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如实记录清洗、维护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