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销售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场所范围内的业主,在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得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部门等报告并协助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