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财政投入,统筹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综合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投诉的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