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禁止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