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3年7月25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林地,以及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山体、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结合园林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绿地的,应当就近补足。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逐步改良或者更替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者变更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完成绿化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城市公共建筑物、高架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具备立体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沿线单位具备开放式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城市高压走廊范围内适宜绿化的空地、室外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鼓励建设生态林荫停车场。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应的管理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养护管理责任交叉和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养护、方便管理的原则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绿化养护企业实施专业化养护管理。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绿地恢复不得低于原来的标准。
(一)影响房屋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
(二)影响交通、电力、通信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其他影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条件或者无移植价值,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严重影响人身或者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的;
(二)发生病虫害已经无法挽救或者死亡的;
(三)达到更新期限需要更新的。
经批准砍伐的城市树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攀折、钉栓、刻划树木,剥取树皮、掘取树根等;
(二)损坏花卉、灌木、草坪等;
(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等有害物质;
(四)在城市绿地内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
(五)在城市绿地内挖土取石、焚烧物品、堆放物料;
(六)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损坏花坛、栏杆、座椅、健身器材、雕塑小品等;
(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