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3年8月30日马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范围内,做好管理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工矿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厂区、矿区特色海绵设施建设,改善厂区、矿区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智能工厂。
Chapter 2规划设计
编制或者修编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建立控制性规划与海绵城市指标管理体系。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进行海绵城市规划全过程管控,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健康循环。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园区改造、环境提升改造、河湖水系保护,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纳入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依法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当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审查,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
Chapter 3建设管理
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一)按照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海绵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二)确保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质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和抽样送检;
(三)做好海绵设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督促整改;
(二)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对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进行退场处理;
(三)加强对海绵设施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确保按图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内容的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特殊地质、特殊类型等因素约束,不能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的项目,拟定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对建设海绵设施不作强制性要求。
Chapter 4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项目等其他项目的海绵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行维护。
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予以恢复。
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拆除、改动、占用海绵设施的,应当征得海绵设施所有权人和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意,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承担。
Chapter 5保障监督
(一)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活动;
(二)加强海绵城市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三)加强海绵城市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运行与维护;
(四)运用数字化、智慧化技术手段,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