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破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水库大坝、堤防和渠道两侧堤坡从事种植农作物、放牧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移动、喷涂、覆盖、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