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执行水利工程日常调度、运行和应急方案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
(四)擅自改变水利工程供水用途、扩大供水量的;
(五)被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