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按照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安全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