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