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利用水利工程生态优势进行景区化改造,将水利工程改造与城市绿化、水系贯通等工程相结合,构建区域生态水系。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在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水力发电、观光旅游、生态养殖、生态种植等经营活动,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签订使用协议。鼓励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将部分经营收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和养护。

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服从水利工程日常调度、运行和应急管理,不得影响工程运行安全,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