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23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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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
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
(2023年4月25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一)未取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开采海砂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地点和范围、开采总量、开采期限等开采海砂的;
(三)以清淤、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名义违法开采海砂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开采海砂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海岸线向陆一侧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
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海岸线向海一侧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海砂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等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及时上报非法开采海砂等线索。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海砂资源保护工作。
销售海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企业应当做好海砂采购、运输、销售、使用台账记录,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每批(船、车)次的海砂来源和去向情况,在向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购买海砂时,应当主动索要海砂来源证明,不得销售、使用无海砂来源证明的海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海砂来源证明。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销售海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台账记录,或者销售、使用无海砂来源证明的海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海砂来源证明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