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未取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开采海砂,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地点和范围、开采总量、开采期限等开采海砂,或者以清淤、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名义违法开采海砂的,由自然资源、海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采挖活动,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洋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